6月1日起,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将不得举办购物返券促销活动,违者最高处以1万元罚款。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昨天公布了《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促销活动管理规定》,《规定》还明确,对粮食、食用油、肉、蛋等生活必需品的促销时间将不得少于连续3个营业日,否则,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这也是本市首次以规章的形式明令禁止返券销售。
据介绍,《规定》所指的促销活动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在经营场所举办的促销活动。
促销细则须明示
《规定》明确指出,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促销活动,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的信息,明示促销的期限、方式和规则、促销商品的范围等内容。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不得举办购物返券的促销活动;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如影响经营场所秩序或者拒不停止促销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必需品促销不少于3日
此外,本市对粮食、食用油、肉、蛋等生活必需品的促销活动,将实行重点监管。根据《规定》,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重点监管的生活必需品的促销活动,促销时间不得少于连续3个营业日,不得限制消费者购物的数量和时段。如违反规定,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连锁店明示促销商品数
对于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重点监管的生活必需品以外商品的限量促销活动,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名称、品牌、规格和数量。连锁企业应当明示各门店促销商品的数量。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当及时明示或者告知消费者,并且保留限量促销商品的销售凭证,销售凭证至少保留30日,否则,将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追访
商家表示不用返券促销
记者昨日采访了当代商城、中友百货和君太等几家大型商场,虽然目前还没有接到正式通知从6月1日起不得进行返券促销,但这几家商场均表示早在一两年前就已不再采用返券促销的形式。
此外,天客隆超市的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对于生活必需品的促销时间不得少于连续3个营业日的规定表示支持。
■新闻链接
2006年10月15日,商务部公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施行。《办法》中明确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2007年3月16日,北京市商务局等部门颁布了北京市实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细则,于2007年5月1日开始执行。《细则》规定:零售商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价格手段以及利用返券(卡)方式虚假优惠折价等价格欺诈行为开展促销活动,以此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竞报 记者 王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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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6月1日起,各个商场的返券促销都将被叫停,各种购物券、优惠卡上“霸气十足”的“保留最终解释权”也不能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昨天,《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促销活动管理规定》在首都之窗网站上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规定》中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在经营场所举办的促销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包括百货店、购物中心、超市、仓储式会员店、家居建材店、专业店、专卖店、折扣店等零售店铺。《规定》中明确要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以国家法定年节、开张、开张纪念等名义举办的促销活动,或举办连续营业时间超过16小时的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开始7日前,将促销活动的期限、方式和规则、促销商品的范围等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规定》还要求,对粮食、食用油、肉、蛋等生活必需品的促销活动要实行重点监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重点监管的生活必需品的促销活动,促销时间不得少于连续3个营业日。连锁企业应当明示各门店促销商品的数量。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当及时明示或者告知消费者,并且保留限量促销商品的销售凭证。销售凭证至少保留30日。
凡违反规定举办购物返券促销活动的,责令停止促销活动;影响经营场所秩序或者拒不停止促销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报告促销活动有关情况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重点监管的生活必需品促销时间少于连续3个营业日或者限制数量、时段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保留限量促销商品销售凭证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促销活动存在事故隐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全部或部分停止促销活动。
(北京晨报 记者 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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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北京市法制办宣布《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促销活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6月1日起正式实行,该《规定》重点规范目前渐被商家复制的“24小时不打烊”营业行为;《规定》要求,连续营业时间超过16小时的促销活动,需提前7日上报商务主管部门,否则将被罚款1万元。
在重庆家乐福去年发生踩踏事件后,商务部重点对民生商品促销行为进行了规范,此次市法制办重点规范连锁企业延长营业时间搞促销的行为。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商家在全市或者部分区(县)范围内,以法定节假日,或商家开业及纪念日等名义举办促销活动,或者举办连续营业时间超过16小时促销活动的企业,必须在促销活动开始7日前,将促销活动的期限、方式和规则,以及促销商品的范围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否则将面临1万元的罚款。
“24小时不打烊”、“60小时不打烊”等促销方式最先在北京的百货商场兴起,之后被复制到超市、家居卖场、家电卖场等,商家长时间不打烊的营销模式,不仅给消费环境带来诸多安全隐患,同时也给商家经营管理,尤其是服务带来难题。“以前延长营业时间持续促销,不要求上报,我们去年开始上报商务主管部门。”今年元旦实行72小时通宵营业的物美超市负责人对此表示。据了解,“3·15”期间,家乐福曾在深圳试水24小时营业,并采用了分时段促销以增加客流。大中电器也多次在节日期间进行24小时不打烊促销。随着夏季都市夜生活的逐渐丰富,一些卖场都准备利用节假日开展延时营业搞促销活动。市法制办相关规定的出台实施,这一新的营业模式将被规范。
新《规定》还提出,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促销活动,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的信息,明示促销的期限、方式和规则,以及促销商品范围等。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另外,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粮食、食用油、肉、蛋等生活必需品促销活动的,促销时间不得少于连续3个营业日,不得限制消费者购物的数量和时段。商业零售单位若违反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将对其处以最高10万元的罚款。
“商务局去年已规范了民生类商品的促销行为,很多企业也按照规定修改了原来的限时限量促销行为,新《规定》将提升商家的促销行为。”超市发总裁李燕川表示。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吴文治 郭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