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称之前去购物时曾与店员发生过矛盾
本报讯(记者吕佳瑜 通讯员王悦)陈女士带着女儿到易初莲花超市购物时,因为之前的一些矛盾,被店员侮辱是“小偷”。前日,丰台法院一审判决易初莲花公司赔偿陈女士及女儿精神损失费2000元。
陈女士诉称,自己从前在易初莲花草桥店购物时与店员发生过矛盾。2007年3月16日上午,她与女儿再次来到易初莲花草桥店购物时,被与其发生矛盾的店员指为“小偷”,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陈女士认为易初莲花草桥店严重侵害了自己及女儿的名誉权,于是起诉要求易初莲花公司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47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女士在易初莲花草桥店购物时,工作人员当众辱骂陈女士的行为,侵犯了她的名誉权,且使陈女士受到精神损害,据此判决易初莲花向陈女士母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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