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盟备案大限已过 重庆九成连锁企业未备案
连锁经营企业主动备案大限———2008年5月1日,已过去了10多天。而据记者了解,重庆目前仍有九成连锁企业未去备案。按照规定,它们将面临着最高10万元的罚款。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已于去年5月1日开始实施。然而,这部试图让特许经营行业规范化的法规推行起来却异常艰难。因为它在将成千上万个不规范的特许人驱赶出这个行业之外的同时,又遭遇到了另外一大阻力,大型的特许经营企业不愿意披露信息,所以不去备案。
据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显示,截至5月12日,完成备案的跨省企业只有344家,省内经营企业仅50家。重庆则只有1/10的连锁经营体系完成了备案。
记者 李建桥/文
张秀良/图
九成连锁企业未备案
今年5月1日,是连锁经营企业向商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最后限期。但是,重庆已经完成备案的企业却寥寥无几。记者日前从商务部的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上了解到,截至5月12日,我市完成备案的特许体系只有51个。而按照重庆连锁经营协会的统计,全市目前有500多个特许加盟体系。
2007年2月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已于去年5月1日正式实施。鉴于《条例》实施的难度较大,因此给了企业一年的过渡期。也就是说,企业只要在今年5月1日前,按照《条例》规定,在商务部门备案即可,否则将会被处以最高10万元的罚款。
按照在商务部的对外解释,特许经营体系是指在统一的品牌和经营模式下,由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共同经营的一个管理和运营系统。例如:百胜集团下的肯德基、必胜客、塔克钟就是3个不同的特许经营体系。而迄今为止,在商务部的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上,都没有出现这3家连锁体系的名称。
备案制规范连锁业
据重庆市连锁经营协会会长徐圣雄介绍,“以前一些企业在广告里为招揽加盟商,不惜夸大其词,甚至把加盟商拉到别人的直营店里一看,说是他的店,拉加盟商下水。”
餐饮商会副会长余勇也向记者表达了相同的观点。他说以前商会经常遇见刚开张就把自己的加盟电话印在餐巾纸上的情况,自己都做不走,加盟商进来也只能赔钱。
据商务部2006的统计数字显示,当年全国已有2600多个特许经营体系,涉及餐饮、零售、洗衣、室内装饰等几十个行业和业态,加盟店铺近20万家,从业人数近300万个。
到了2007年,数字又跃上一个新台阶。据中国加盟连锁项目中心统计,我国特许连锁项目总部已达到1.5万家,遍布全国的加盟连锁店达100余万家,从业人员超过500万人。
在十几年的发展过程当中,重庆的连锁经营体系在全国名列前茅。徐告诉记者,“重庆的餐饮、浴足、医药和婚纱摄影四大连锁经营体系发展势头最为强劲,重庆企业的餐饮连锁体系占了全国总量的1/3,医药连锁体系也有20多个。和平药房光在重庆就有上千家,全国的连锁店数量也非常可观。”据该协会统计,目前重庆加盟店的数量在15000个。
徐圣雄告诉记者,我市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特许经营活动不规范,市场秩序较为混乱;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特别是被特许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以特许经营名义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
“为了保证投资者的利益,不再成为骗子圈钱的牺牲品,也是为了维护连锁经营行业的稳步发展,国务院制定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徐圣雄说。
《条例》明确了特许人的资质条件。具体包括3个方面:第一,只有企业可以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第二,要求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第三,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两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第三方面的条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两店一年”要求。
不备案或受双重惩罚
对于潜藏在特许经营中的较大风险,以前根本没有办法规范。徐圣雄表示,“特许经营在性质上属于合同行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政府不宜对其实行行政审批管制。”
但政府又不得不对其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以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鉴于此,《条例》确立了特许人备案制度,要求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必须依法备案。
商务部表示,备案主要有3个作用:一是便于商务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特许人的有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监督;二是有助于潜在的投资者了解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作出恰当的投资决策,防止欺诈和不实宣传;三是有利于形成对特许人的社会监督。
“《条例》明确提出备案的条件和要求,证明材料不仅需要特许人自己开具,还需由地方商务部门或有有关资质的第三方开具,这在某种意义上具有政府审核的作用。不备案、晚备案、备错案的特许人,都将受到来自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压力和惩罚。”中国特许经营法律专家孙连会说。
信息披露吓退企业?
以前,由于特许经营多采取品牌输出的方式开展连锁经营,一个特许人往往有为数较多的被特许人。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社会公众对特许经营企业也多是“雾里看花”,这让许多企业有了可乘之机。
要求连锁企业进行信息披露也是《条例》的亮点之一。
《条例》共对12项内容作了披露要求。其中规定,“特许人提供虚假信息披露,不仅加盟商可以解除合同,特许人可能还将面临高额的行政处罚和公告谴责。”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特许人根据《条例》的要求,将有关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加盟商进行披露。特许人的信息披露,对于保证被特许人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作出适当的投资决策,防止上当受骗非常关键。
据了解,信息披露是国际上通行的办法,“对特许人的要求就像上市公司一样,开了多少加盟店,收了多少加盟费都要进行公布。”徐圣雄说。
不过,正是由于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使众多企业望而却步。徐圣雄透露,现在就有几家大型的医药连锁企业以加盟店信息不好统计为由,至今不愿意去商务部门登记。 |